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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皖国税函〔2008〕1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7-14
皖国税函〔2008〕1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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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5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是指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并且其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有56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有机肥产品。
二、有机肥产品的免税管理实行一次审批制,即纳税人只需提出一次申请,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同意,在有机肥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动之前,可一直享受相关免税政策,不需要每年重复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
纳税人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生产配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重新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申请手续。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免税有机肥产品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地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配方、质量有疑问的免税有机肥产品,主管国税机关可委托省级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征的税款。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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