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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密企业保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吉国税函〔2008〕1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7-28
吉国税函〔2008〕1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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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函〔200816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密企业保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现就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对涉密企业保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不得要求涉密企业提供国家秘密的绝密机密秘密密级文件或合同等复印件,也不得摘抄密级文件或合同等有关内容。因工作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可指派专人(2人以上)到涉密企业查阅密级文件或合同等原件,并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密级文件或合同等有关内容保密。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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