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陕地税函〔2005〕1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9-26
陕地税函〔2005〕1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26
 
字体: 【】 【】 【

 

宝鸡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请示》(宝市财办农税〔200515)收悉,现批复如下:
  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变为出让用地,然后再转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原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收回,再出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改制重组后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评估价格。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