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大地税发〔2005〕91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5-06-02
大地税发〔2005〕9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6-02
 
字体: 【】 【】 【
注释:补充规定第一条第3款废止。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房标准的规定
  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按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目前我市市内四区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暂定在144平方米以下;
  3、中山区、西岗区及沙河口区实际成交价格暂定低于6000元/M2,甘井子区实际成交价格暂定低于3600元/M2。(本条已失效,具体参见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执行。)
  对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标准征收营业税。
  其他各区、县(市)的各项标准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由各区、县(市)的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同同级地税机关确定。
  二、个人将购买房屋对外销售涉及税款征收的规定
  个人将购买房屋对外销售所产生的应纳契税、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等由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的“地税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地税征收窗口”)负责征收:
  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由各相关税政部门负责解释;
  各区、县(市)“地税征收窗口”所征税款的入库级次,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有关规定执行,大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所设“地税征收窗口”征收市内四区的营业税暂入市本级库。
  三、个人将购买房屋对外销售涉税事项受理的规定
  单位或个人将购买房屋对外销售的,应在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向“地税征收窗口”报送登记房屋的坐落地、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评估价格、原购房发票、原房证复印件、契税完税证等资料。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规定
  纳税人在销售购入房屋应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可扣除凭证为纳税人购入该房屋时所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五、本《通知》执行前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涉税问题的规定
  2005年6月1日前(不含6月1日),已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地税征收窗口”申请办了产权变更登记,在6月1日尚未办结产权变更手续的,其税款征收仍按原税收政策执行。
  2005年6月1日当天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各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