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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京地税地[2004]48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10-12
京地税地[2004]4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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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
    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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