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4〕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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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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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购房人缴纳契税后不能办理产权证是否退还已缴税款的函》(沈财农税[2004]21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你市一购房人于1993年12月购买了某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一套,当时并未办理缴纳契税及房产手续。直至2004年3月才到你市契税征收机关缴纳了契税。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你市产权发证中心认定该处房产无产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现沈阳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已出具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该纳税人持上述手续提出退税申请。
是否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要看买卖双方是否已形成“双返还”,即购房人退还给原开发公司销售的房屋,开发公司退还给原购房人购房款。如果双方已形成“双返还”,则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款。否则,不予返还已缴纳的契税款。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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