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移交企业免征契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辽地税法〔2000〕1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5-09
辽地税法〔2000〕1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09
 
字体: 【】 【】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关于军队移交企业办理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传[2000]25号)有关精神,现就军队移交企业契税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    军队移交企业凭房地产划转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到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可一次性免征房地产契税。取得免税证明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