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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国税函〔1999〕5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8-23
国税函〔1999〕5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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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监狱管理部门接收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闽财农税〔1999〕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监狱管理部门是对犯罪人员执行刑罚的机关,其所承担的公务有一定特殊性,除干警办公用房外,监舍也是执行公务的必备条件。因此,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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