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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167
核心提示:云地税发[1998]17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5-12
云地税发[1998]1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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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1998年5月12日     云地税发[1998]17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
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契税的政策性强,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局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契税的宏观调控作用,规范、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的第五联(通知联)及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契税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的必备资料,无上述资料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给未办理契税手续的纳税人发放权属变更登记证件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税收清理、检查或土地证书定期查验中发理的逃避纳税,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除责令其依法完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外,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向纳税人按日收取 2‰ 的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条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9日  国税发[199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地方税务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契税征收管理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协助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土地管理部门和契税征收机关要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管理的衔接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后,对土地权属及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契税征收机关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所需土地使用权权属及出让、转让时间、成交价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所需的资料。契税征收机关应对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
  契税征收机关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所需已办理契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房地产交易情况。
  四、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证书的定期查验时,可联合契税征收机关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和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完税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需要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的,应当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的评估,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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