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农〔1997〕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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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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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农[1997]274号号《关于契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财政部[1991]财农税字第5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财政部[1991]财农税字第14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以及财政部[1991]财农税字38号《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你局请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房产作为投资属于契税的纳税范围,应据实征收契税。
二、凡是以房产作为投资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前,按原规定征收契税,1997年10月1日之后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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