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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151
核心提示:京地税农[2001]2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4-11
京地税农[2001]2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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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78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17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地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欠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形成“销业、撤业”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现象,因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就税款核销事项作出规定,暂继续以挂帐方式处理。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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