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财税政字〔1996〕15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8-08
财税政字〔1996〕1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8-08
 
字体: 【】 【】 【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深财农〔1996〕31号《关于港商独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1989〕财农税字第71号文规定,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兴建龙岗新城花园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商品房),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资企业”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该公司在开发区内兴建的学校和工厂占用耕地,按照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望按此执行。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