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通知规定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199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