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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吉财农税字〔1991〕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1-01-30
吉财农税字〔199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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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通知规定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199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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