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
182
核心提示:吉财农税〔1989〕67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12-21
吉财农税〔1989〕677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2-21
|
|
现将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06号文“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参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年元月一日起,全省公路建设用地,一律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计征耕地占用税;对于一九八九年底以前的公路占地,仍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执行。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建设用地征税工作的领导,严肃纳税纪律,认真履行依法征税的职责,组织力量对公路占地欠缴税款进行检查清理,坚决收缴,对资金确有困难的要订出计划,分期分批收缴。
吉林省财政厅
1989年12月21日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