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调整企业衔头发票防伪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508
核心提示:津国税征〔2004〕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6-25
津国税征〔2004〕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25
 
字体: 【】 【】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加强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国税系统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防伪措施,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原使用普通发票防伪纸印制的手工版企业衔头发票(包括出口发票和销货清单,下同),改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做为防伪纸(以下简“干式复写纸”)。改用干式复写纸后,存根联和发票联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其余各联使用黑色干式复写纸,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印纸。
    二、原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的电脑版企业衔头发票改为带菱形框及SW字样水印的防伪无碳纸印制。
  三、2004年7月1日以前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04年底,逾期不得继续使用,未使用完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缴销。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