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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7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皖国税函〔2010〕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9
皖国税函〔2010〕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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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申报资料中应留存的纸质原始征管资料的原件”是指《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车购税征管档案纸质资料的原件,如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换(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等。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复印件需按《通知》要求采集形成电子档案保存,纸质复印件不需保存。
二、鉴于我省车购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各地在办理各类车购税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完整采集车购税档案信息,形成电子档案资料集中存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在2010年年底前将所有历史纸质档案通过扫描形成电子档案,实现车购税档案的无纸化管理。
三、为进一步规范车购税档案转籍业务,自2010年4月1日起,全省车购税档案转籍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省内转籍,必须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档案的转籍业务,不再转移纸质车购税档案;省际间转籍,应按照总局《通知》第二条相关规定完成档案的转籍业务,原始纸质档案保存在征收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转出。
四、各地若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国税函〔2009〕7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量的不断增加,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档案)的管理已成为车购税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解决车购税历史档案过多,库房严重不足,转籍、过户、变更档案手续繁琐等问题,2009年,总局在北京等四个地区成功对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进行了试点,并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适应车购税档案电子化,规范车购税征管档案管理,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现将车购税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征管档案内容
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购税征管档案包括:
(一)征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二) 免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购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已建立征、免税车辆档案的车辆发生换(补)完税证明、转籍、过户和变更等情况的,应分别补充如下资料:
  1.换(补)完税证明车辆
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2.转籍、过户、变更车辆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
  3.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购税征管资料;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
  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后,档案管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应完整地采集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形成电子档案资料,集中存储在省级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中应留存的纸质原始征管资料的原件,保存在征收地税务机关。
  (二)档案资料的转移及补充
  1.办理省内转籍、过户、变更和完税证明换(补)业务
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车购税电子档案的转移、变更和补充。在办理转籍、过户业务时,应将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纳税人到转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档案转入手续。
  2.办理省际间转籍业务
已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档案资料交换的方式完成车购税档案资料的转移。
  对尚未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省际间转籍业务,税务机关将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资料通过打印方式还原成纸质资料,形成纸质车购税征管档案,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签章后,一并交纳税人到转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征管档案转入手续。
  (三)摩托车车购税征管档案资料可暂不实行电子化管理。
  三、其他
在办理车购税转籍业务时,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执行以前的车辆,车购税征管档案资料如有缺失的,转出地税务机关应在档案转移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转入地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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