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税机关窗口开立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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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征〔2004〕9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4-04-08
津国税征〔2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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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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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加强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国税机关窗口开立普通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税机关窗口开立普通发票范围及相关证明
(一)未领购普通发票或需开具一万元以上普通发票的有证个体工商业户,凭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林、牧、水、饲养、园艺产品,凭本人身份证和购货方证明;
(三)属于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国家机关、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凭购销双方的书面证明;
(四)属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凭本人身份证和购货方证明;
(五)属于未领购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的企业,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凭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及原价证明复印件。
二、国税机关窗口开立普通发票手续
(一)上述开票单位和个人还需同时填写“填开零份发票申请书”,经征收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后,予以开立;
(二)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按照规定征收率征税,开具完税凭证;同时在发票存根联粘贴“填开零份发票申请书”、有关证明、并注明完税凭证号码;
(三)国税机关不得为无任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
三、国税机关窗口开立普通发票不得开立以下项目
(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物品或国家实行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管理的物品(如汽车、药品、煤炭等);
(二)不属于国税征管范围的项目。
四、国税机关窗口开立普通发票只限使用 “天津市其他经营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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