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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181
核心提示:吉国税发〔2006〕31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31
吉国税发〔2006〕3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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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6〕319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应高度重视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推行工作。流转税(车购办)、信息中心、征管、计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新版软件”推行工作顺利完成。
二、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做好参加“新版软件”培训人员的组织准备工作。培训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流转税人员、从事车购税征收业务人员、从事税收计会统业务人员和信息中技术人员。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车购税征收机关发放各类税收票证,从“新版软件”使用之日起,原有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和《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停止使用,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在实际推行工作中如有问题,省局相关部门的具体联系人和电话如下:
黄大志(流转税管理处) 0431-88994781
王 强(信息中心)      0431-88994421
张晶一(征收管理处)   0431-88994771
杜 哲(计划统计处)    0431-88994510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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