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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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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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 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市局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经稽核为“缺联票”的,按审核检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对核查结果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凭以下资料允许抵扣。 (一)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购买方出具的付款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对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应将有关情况在《审核检查工作底稿》中的相应栏目中登记。完成审核检查后,将证明及付款凭证复印件附审核检查工作底稿一并归档。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