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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社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粤地税发〔2004〕34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2-17
粤地税发〔2004〕3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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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关于中央驻粤行业单位社会保险实行精细化管理的目标,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保费征管,提高效率,确保省级社保费及进征收入库,现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央驻粤行业单位的社保费,由原委托广州市地税局统一征收改为委托各市、县地税局实行属地征收,同时,对省级社保数据的传送、交换的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省级社保费必须通过省级社保地税接口系统进行传送和交换数据,各地必须按照《省地税局与各地市地税局省属社保数据交换方案》(见附一)和《省地税局与各地市地税局省属社保数据交换要求》(见附件二)的要求,做好省级社保费的征收工作,按时交换有关数据资料。
  二、从2005年1月起,省级社保费应征数据由省地税局每月通过网络传送各地级市地税局实行属地征收,各地不再接受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传递的应征数据(2005年以前的欠费数除外)。
  三、各地市局归集当月征收的社保费实收数据,分四次(即5日、10日、15日和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使用地税网传送到省地税局,并于每月30日前填制《省级社保费征收情况表》(见附件三)送省局。
  四、各地市局严格按照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划解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503号,见附件四)的要求划解省级社保费及利息,并传递有关资料。
  五、经与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协商决定,从2005年1月起,原各地市局按照《关于省社保局直管非驻穗单位社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 403号)要求,于每月30日前应交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开具给各缴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缴费专用收据、划解财政专户的划款凭证等有关征收票据改为寄送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1.省局与各地市局省属社保数据交换方案;(略)
  2.省局与各地市局省属社保数据交换要求;(略)
  3.省级社保费征收情况表;(略)
  4.《关于划解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5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粤地税函[2001]503号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研究商定,为确保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时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现对我省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划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7月份起,改变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划解方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将本市各征收分局组织征收的省属单位的养老、工伤和女工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按险种汇总后直接划入以下指定的财政专户。
  (一)帐户3602000909005388993核算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二)帐户3602000909006020001核算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三)帐户3602000909006021825核算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生育保险基金。
  上述三个帐户的收款单位均为“广东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均为“广州市工商银行北京路支行”。
  二、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省直社保费待解户”帐户已停止使用。
  三、今年己征收的7至9月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请各市接通知后马上划解。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缴入国库前,征收的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每月分两次划解,第一次为当地征收期结束后5日内,第二次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划解清单(或缴款汇总凭证)一联当地存查,一联交省社保经办机构记帐(按《关于省社保局直管非驻穗单位社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403号)的要求附有关单位及个人缴费清单等)。
  四、各市按季将利息分险种划解并缴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利息划解清单,银行利息通知单复印件交省财政厅存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单位社保费
征收有关问题的函

 

  粤社保函[2004]25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从1998年9月起,中央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为确保平稳过渡,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我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接收工作采取参保信息先移交后清理、基金先预收预付后结算、管理先过渡后并轨的步骤,用四年时间完成。至今年年底,中央驻粤11个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清理工作将全部完成。完成清理后,中央行业的结算口将由原来的88个分拆为1000多个,在职职工分布在全省各市、县,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将由原来的粗放型转变为精细型,征收工作也将由原来委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改为与省属企业征收方式一样,委托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实行属地征收。为切实做好省级统筹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维护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明确征缴责任和程序,将现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从2004年12月1日起,参加省级统筹单位社保费的征收数据,每月统一由省社保局发送省地税局,由省地税传送给各市地方税务局实行属地征收。
  二、省社保局每月发送给省地税局的征收数据,以正式文件形式交换,交换内容为加盖业务公章的当月《应收社保费汇总表》,交换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同时,通过省政府的社会保障网进行数据传递,传递信息为独立参保单位的帐号,单位名称,养老保险单位、个人应缴明确数和合计数、工伤保险应缴数、生育保险应缴数等.
  三、省地方税务局将当月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收数据,每月分三次(即5号、10号、15号)通过网络及时将实征数据传输给省社保局,以确保我局及时记录个人帐户,按照受理离退休人员待遇申请和一次性待遇支付。
  每月30日前将当月收费票据原件统一汇总并随《地税实征社保费汇总表》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交换给省社保局,我局以此作为每月记录、核对征收业务台帐和与财政专户对帐的记帐凭证。
  四、各市地税局当月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直接划入以下省级财政专户:
  (一)养老保险费:
  户名:广东省财政厅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账户:3602000909005388993
  开户行:广州市工商银行北京路支
  (二)工伤保险费:
  户名:广东省财政厅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账号:3602000909006020001
  开户行:广州市工商银行北京路支行
  (三)生育保险费:
  户名:广东省财政厅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账号:3602000909006021825
  开户行:广州市工商银行北京路支行

附件:
  1.xxxx年xx月地税应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略)
  2.xxxx年xx月地税实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划解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
单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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