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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166
核心提示:冀国税函〔2008〕1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4-01
冀国税函〔2008〕1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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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数据分析发现个别县(市)区存在着新认定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数量过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量明显偏大等问题,有的企业甚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严格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有关规定,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要报经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初审工作。实地核查时,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查,对未签定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得计入50人范围。
  (二)县级国家税务局完成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填报《大中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与其他认定核查资料一并报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市级国家税务局接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企业的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通知县级税务机关。
  二、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用管理
  (一)对新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确定为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其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增额增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审批。此项审批的审批人为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无特殊原因不得授权下级代为审批。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的日常管理,对依据购销合同申请专用发票增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要及时关注其合同履行情况,查看是否与其开具发票的内容相符,如发现合同未履行,应立即核查相关情况,并下调其专用发票限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如发现其他不符情形,有虚开专用发票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评估
  各市国家税务局每季度要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检索本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发票领购量、发票开具份数、税负等数据,对存在销售额、发票开具份数增幅较大、税负较低以及在一个县(市)、区内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数量明显增加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下发名单,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开展专项纳税评估。
  四、进一步加强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注销工作的管理。
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的,由县(市)、区局局长审批。需要开展税收检查的,要在稽查部门出具稽查结论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 《大中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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