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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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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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所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均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二、根据《通知》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我省试点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 三、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为避免重复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不同货物当期销售数量的比重或当期销售收入的比重对农产品耗用数量进行归集和分配。试点纳税人选择确定了分配方法后,24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在2012年7月31日前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有留抵税额的可作一次性冲减,仍有应纳税额的,应按规定缴纳入库,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经主管国税局同意,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缴纳入库。试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应报主管国税局审核确认,主管国税局应对试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认真审核,加强对税款入库的监督管理。 五、我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省国家税务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商省财政厅后,不定期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六、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对纳入试点范围的产品,如国家和省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按以下程序申请核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一)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局申请核定扣除标准,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称“申请表”); 2.上年度农产品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的数量及金额等明细数据,进项税额归集方法及说明; 3.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4.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 5.相关产品销货合同和农产品购买合同; 6.主管国税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国税局税政法规部门会同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经县(市)国税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资料上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科)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科)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将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核定,并及时下达核定结果。主管国税局应通过网站、报刊、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对下达的核定结果进行公告,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七、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除标准核定采用备案制的纳税人,除应向主管国税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5号公告第六条所列资料外,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应同时报送记载当期购进农产品损耗数量、购进数量的“库存商品”科目明细账复印件做为备案资料;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同时报送记载当期农产品领用数量的“原材料”科目明细账复印件做为备案资料。 八、对于利用同一种农产品生产不同货物的,由于不同货物适用的扣除标准不一致,试点纳税人应对各种货物进行分开核算,否则一律从低适用扣除标准。 九、对于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且申请享受了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不计算抵扣免税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主管国税局应认真做好相关行业、产品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核定扣除行业纳税人的生产销售情况,确定试点纳税人名单,全面统计核定纳税人涉及的产品具体名称、原料种类等,组织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附件: 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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