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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黑国税发〔2003〕1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6-02
黑国税发〔2003〕1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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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地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对于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开发区,在核发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时,仍按现行的编码办法办理。待总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再对其统一编码联合下发。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遗失登报声明问题。其“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由各市、地国税机关确定。
三、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由各市、地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制定并完善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征管制度和办法。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工作中,如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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