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免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3]84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5-08
 京财税[2003]8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08
 
字体: 【】 【】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7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76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人民大会堂管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取得的与会议活动相关的收入即场租、宴会收入和参观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管理局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