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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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管户
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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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工商局、质监局2009年1-6月份新办登记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对1162户各种类型漏管户下发各基层局核查落实。
2.对市局《商场租赁柜台税收管理制度(试行稿)》进行修订,布置全市开展租赁柜台清查工作。
3.修订完善非正常户、注销检查等工作制度,加强对非正常户、待注销户的管理。
4.对目前各局办理停业的113户个体工商户,结合个体税收公开工作进行清理核查。
5.年内在税务登记等环节实现二代身份证真伪识别,以杜绝以假身份办证造成失踪、非正常的情况,同时为发票管理、文书受理、核查约谈等工作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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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8月20日
2.2009年8月31日
3.2009年9月30日
4.2009年9月30日
5.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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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焕新
耿 博
李 昊
刘大斌
徐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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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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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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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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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全市个体税收征管情况进行通报,布置定额调整和核定定额公开工作。
2.对专业市场多用户税控开票机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比对分析,督导基层局对超定额业户及时补税,并严格落实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以上的及时进行定额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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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8月31日
2.20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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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海
徐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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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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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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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欠税
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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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局稽查局和各基层局要根据总局的要求,组织人员对往年陈欠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按照企业的欠税年限和经营情况对企业陈欠税款进行分类,认真分析企业的欠税成因,确定清理重点,填报《往年陈欠企业调查情况表》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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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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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丽波
张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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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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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欠税
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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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加强欠税分类核算。对于存在陈欠税款的关停和空壳企业,要按照规定进行确认,经过税政部门审批后,将其从“往年陈欠”分别结转到“关停企业欠税”和“空壳企业欠税”。企业欠税数据出现错误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尽快进行纠正清理。
3.加强欠税分析和监督。要认真贯彻总局“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的规定,充分利用各项政策清理欠税。要加强对欠税数据的分析,每月3日前上报《本年新欠清理情况统计表》和《往年陈欠清理情况统计月报表》,市局将定期对欠税清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讲评。
4.大力清理稽查案件的陈欠,逐户案梳理被查纳税人的执行能力,采取相应措施追缴欠税。
5.严格当期案件的查补入库,对部分存在问题的被查纳税人且有逃避纳税义务倾向的,提前采取税收保全等措施,确保应补款项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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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年9月30日
3.每月3日前
4.2009年12月31日
5.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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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丽波
张淑红
曹燎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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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项由收入规划核算处牵头、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配合、市局稽查局和各基层局落实。
4、5项由市稽查局牵头、各稽查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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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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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费税税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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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纳税人生产不同品目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目、税率和收入核算的监管,全面落实成品油、卷烟消费税税率提高等相关政策。
2.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征收管理。要全面掌握其组织机构、营销方式、生产工艺及产品营销渠道等情况,对通过单独设立销售公司,压低出厂计税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行为,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申报核定其最低计税价格。
3.加强对消费税纳税人货物购销业务真实性的审核、比对,防止纳税人利用虚列货物品名等手段,逃避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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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总局通知要求时限完成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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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昭春
傅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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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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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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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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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管理。对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各基层局应对其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无法提供总机构有效证据证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各基层局要落实总机构是否按规定报送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是否按规定报送市局所得税处,同时应认真审核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确保国家政策准确落实。
3.核实分支机构是否将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是否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核实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准确性,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对拒不提供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对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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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项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4、5项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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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伟
郭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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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配合,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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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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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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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前扣除项目的数据分析,结合汇算清缴检查工作,全面开展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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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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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伟
沈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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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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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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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计税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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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08年度涉及流转税与所得税比对不符数额较大的122户企业(涉及金额5.19亿元)进行一体化联动项目部署。
2.对2006、2007年度流转税与所得税数据进行分析,下发全部数据供各基层局评估检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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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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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海
毕 伟
姜泉清
潘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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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所得税处配合、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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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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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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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精神,对不适用总局下发的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已经核定的,从2009年起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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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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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岩
邓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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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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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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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非营利性组织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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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必须分开核算,并对其营利性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无法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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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总局规定期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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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伟
沈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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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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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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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股权交易税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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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调工商局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并进行比对,根据分析情况成立一体化项目组,布置全市开展股权转让税收审查工作;贯彻落实与关于股权转让税收审查的前置文件,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制定前置审查流程供各基层局贯彻执行,同时加强部门协作,从根本上实现源头控管。
2.对从工商部门取得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和股权交易所股权转让信息,以及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发现的股权转让信息,及时进行审查。对股权转让应按公允价格确认,对股权转让损失,需要经过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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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9月30日
2.20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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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卫海
姜泉清
2.毕 伟
潘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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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管科技处牵头,所得税处、国际处配合,各基层局落实
2.所得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配合,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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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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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股权交易税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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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工商部门提供的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和股权交易所股权转让信息中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对发现未规定期限报送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向转让方(纳税人)通报,限期提供合同及相关资料并进行纳税申报;对受让方在境内的股权转让交易要在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环节严格把关,防止税收流失;对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境外的股权转让交易,要求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及相关情况,必要时约谈境内代理人,以掌握股权转让的真实情况,把握主动权及时追缴入库税款; 对非居民企业以低价、平价、无价格转让境内股权交易的,要进行严格审核,必须到被转让股权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掌握全面真实情况,取足相关证据资料,分析低价、平价、无价格股权转让的成因,发现有重大嫌疑的,可按规定转稽查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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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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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培兰
王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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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处处牵头,征管科技处配合,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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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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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境外上市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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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实施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加快推进居民企业认定管理和登记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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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总局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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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伟
沈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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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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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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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反避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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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去年创新的工作思路,开展本市企业的区域联查协查工作,选取一户企业,年内向总局立案。
2.审查四星级以上饭店连锁集团向国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三季度着手选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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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20日
2.20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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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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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处牵头,各基层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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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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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反避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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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处室重点工作之一的单一生产功能企业调查,在借鉴前两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向对外资较为集中的电子、机械制造、纺织和食品加工四个行业延伸,各基层局已选案的16户企业年内结案。
4.调查调整2-3户规模较大的企业,争取1户年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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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9年12月20日
4.200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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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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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处牵头,各基层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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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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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源税税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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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地税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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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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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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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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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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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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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管科技处:
从市地税局获取代开发票明细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有问题的151户企业(涉及金额4.53亿元)部署开展一体化联动项目;全面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其中包括加强对建安和房地产企业的供货方(上游企业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对规范建安和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的列支起到积极作用。
2.所得税处:
严格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大额发票比对处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9〕114号)规定,认真做好房地产大额发票比对处理工作,通过核查为房地产供货和提供劳务企业收入申报的真实性,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防止大额供货商有意隐匿收入、偷漏税款。
3.市稽查局:
按照年度税收专项检查文件要求,继续开展对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将假发票以及虚开发票列支成本等较普遍问题列为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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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1月30日
2.2009年9月底前
3.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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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卫海
刘大斌
2.吕 岩
潘 歌
3.郜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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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所得税处、市稽查局配合,各基层局落实
2.所得税处牵头,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市稽查局配合,各基层局落实
3.市稽查局牵头,各稽查局、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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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工程税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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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财源办获取08年、09年全市重点项目名单和部分中标企业信息,经数据分析后,移交有关处室开展一体化联动工作,同时进一步协调市建委取得全部明细信息。
2.继续加强对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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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9月30日
2.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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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卫海
姜泉清
2.毕 伟
邓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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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管科技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2.所得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配合,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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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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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医药零售行业税收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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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做好医保卡日常信息比对并对比对不符的企业名单定期发布,将医药零售行业纳入第一批税控收款机推行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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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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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海
刘大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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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科技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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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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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居民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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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2009〕103号)的要求,确定调查对象,开展调查工作。
2.调阅税收管理档案和境内企业对外支付信息,确认境内企业是否存在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是否按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履行登记备案和申报纳税义务。
3.对非居民企业没有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及时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4.在调查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存在复杂情况的,按规定转稽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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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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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 王培兰、王鲁宁
4.郜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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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处牵头,市稽查局配合,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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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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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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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全市非居民企业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向市稽查局移送需检查企业、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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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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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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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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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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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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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国际税收管理处移交检查名单情况布置检查并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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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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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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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牵头,各稽查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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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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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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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做好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驻青成员企业的自查督导工作,综合评估自查和抽查情况,将存在一般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继续自查对象;根据总局复核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内容和检查方案,由稽查局实施重点检查。
2.对自查和检查出来已核实的税款,抓紧组织入库。对于税收自查和检查已核实税款,严格执行有关税收规定,及时督促企业入库。
3.综合评估自查和抽查情况,将存在一般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继续自查对象;将存在重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按照总局要求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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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0月31日
2.2009年10月31日
3.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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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 翟天柱
3.郜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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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牵头,市稽查局配合,各稽查局、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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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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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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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促纳税人对已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调账处理;实施纳税检查时,要对纳税人前期检查涉及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复查,防止纳税人以查补税款抵顶应征税款。同时,向征管部门提供需复查的纳税人名单及相关情况。
2.根据稽查局移送的检查调账企业情况,布置各基层局在日常管理、评估工作中进行审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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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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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郜日元
2.张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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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稽查局牵头,各稽查局落实;
2.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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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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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贯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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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将网络发票覆盖到代开发票(市南、城阳)、大商场大额普票等领域,实现实时开票、实时防伪查询;二是实现对税控收款机数据除上门申报以外的其他报送形式的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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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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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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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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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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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贯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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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改进注销检查的工作,按照风险管理的思路,制定针对注销纳税人的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并通过日常检查软件实现。
3.与建委有关部门协作,开展对商业混凝土生产企业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实证评估。
4.根据稽查案例提供的线索,开展对机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疑点企业的实证评估。
5.依托“分析、评估、稽查、管理”一体化联动机制在全市深入开展增值税行业税负调查分析工作。两级税务机关根据数据分析的情况,分别确定实证调查的对象并进行实证分析,基层局根据市局部署及自身确定的调查方向,以行业税负分析和重点企业税负分析为突破口,对税负偏低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深入分析,发现有重大疑点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重点稽查。
6.按照总局统一部署,重点开展商贸企业、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评估。通过对企业申报的增值税数据和发票信息分析比对,开展疑点企业增值税专项评估,防止该类企业低申报高抵扣、虚开发票、骗抵税款等问题的发生。
7.拟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或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的情形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退税部门在出口视同内销税务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以及税务管理的工作流程。要求基层局对发生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及时分析筛选,并督促企业及时入库税款及帐务调整。
8.继续对上半年退税评估项目进行实地评估核实。
9.将代理出口证明的管理制度化、日常化,依托出口退税预警评估系统,将逾期未申报的代理出口证明数据作为日常评估项目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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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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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耿博
3.张卫海
4.张卫海
5.杨红、郑昭春、 林倩
6.郑昭春、林倩
7.刘建永
刘冬
8.刘建永
李磊
9.刘建永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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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项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第5、6项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市局稽查局配合,各基层局落实。
第7、8、9项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牵头,各基层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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