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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明细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9〕1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7-17
大地税函〔2009〕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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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各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申报征收管理工作,督促保险机构提供规范的车船税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和《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59号)有关规定,现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保险机构在每月申报解缴代收车船税税款时,除继续使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报告表》外,还需按照 xml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表》(以下简称车船税明细申报表,见附件),以保证车船税明细信息的准确性。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保险机构内部财务、信息和核保等部门应加强配合,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此项工作。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保险机构报送的车船税明细数据,对于未按通知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报送车船税明细信息的保险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表
   附件2.电子文件格式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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