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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豫地税发〔2009〕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5-14
豫地税发〔2009〕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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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配合,对于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船舶,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和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船舶车船税信息交换和委托代征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船舶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告省地税局。

附件:国税发〔2009〕46号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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