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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2〕66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11-29
京国税函〔2002〕6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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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00号)已下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执行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时应将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二、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要单独建立手工台账或计算机台账进行核算统计。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局要加强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工作,特别是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事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20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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