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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青国税发〔2009〕1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15
青国税发〔2009〕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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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税政法规部门或负责国际税务管理的部门及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开具、审核、统计报告、资料保管等相关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印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请表》放置在办税服务厅,供境内机构和个人领取使用。境内机构和个人也可通过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网址:www.qd-n-tax.gov.cnwww.qdds.net)下载使用。
三、同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开具和管理工作。开具《税务证明》的有关信息资料应于季后15日内互换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市国税局、地税局将对《税务证明》开具工作进行督导,不定期组织检查,防范非居民税源的流失,保证《税务证明》的顺利开具。
五、开具《税务证明》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另行制定。
六、各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通过国税内网报送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通过NOTES报送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七、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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