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8〕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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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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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各中资财险公司:
自2007年实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以来,我省各级地税、保监、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认真贯彻落实新的车船税政策和代收代缴规定,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宣传,规范操作,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地促进了车船税收入的快速增长。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税款报解,强化车辆数据信息管理,不断提高代收代缴工作质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明细信息报送问题
(一)栏次调整。《山东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所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报告表》内容作如下调整(表样见附件1):
1、“保险期间”一栏,拆分为“保险起期”和“保险止期”两栏。
2、“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栏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
3、增加“号牌颜色”栏、“车架号”栏和“车辆初次登记时间”栏。
4、取消完税凭证“开具税务机关”栏。
(二)录入要求。根据前期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信息报送情况,对相关栏次录入作如下要求:
1、“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栏,如纳税人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应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如不能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为机构的,应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录入“身份证件号码”。
2、“地址”和“联系电话”栏,扣缴义务人应根据交强险系统据实录入。
3、“号牌号码”栏,除非投保交强险车辆尚未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挂牌手续,否则不得为空。
4、“号牌颜色”栏,应根据交强险系统设置情况录入。
5、“车架号”栏,应自2008年7月1日起录入17位完整号码。
(三)数据传递。各级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报告表模板填表说明》(附件2)及模板的要求,在2008年8月1日以前完成系统升级工作,并自2008年8月起,按照本通知要求从交强险系统中导出及报送电子版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信息。
二、关于自行完税车辆提供证明资料问题
《山东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六)修改为“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及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印章的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原件或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表样以本通知为准,详见附件3、附件4。)
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为优化代收代缴工作流程,自2008年8月起,各扣缴义务人可实行网上报税。
四、关于支付手续费问题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8]4号)要求,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将代收代缴手续费及时拨付到位。
五、关于监督检查问题
各级地税部门、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文件精神,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妥善解决。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要加强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各级地税部门对保险机构违反车船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的,要及时向省地税局报告;处理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促进代收代缴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
1.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报告表
2.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报告表模板填表说明
3.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4.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1: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吨、辆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记录代征的车船税情况。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表中各项明细填写本表。
附件2: 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报告表模板填表说明
一、注意事项
1、EXCEL软件必须采用EXCEL2003版本;
2、题头占两行且不允许删除;
3、题头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栏为必填项,必需填写,上传时系统进行校验;
4、列表表头位置不允许调整;
5、对免税车辆,14栏填免税金额,20栏为选填项,无免税金额的不需填写,有免税金额的必须填写免税金额;
6、选填项为报送时非必录项目,必填项为报送时必须填写项目;
7、本表数据可以粘贴也可以手工录入,输入完成后点击检验按钮,进行数据检验,确保数据准确;
8、没有特殊注明,所阐述的字符长度为最大长度;
9、数据录入/导入完毕后,需要点击“校验”按钮,系统会对录入/导入的数据进行相应校验,以校验申报数据逻辑。
二、属性说明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辆、艘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填表说明:
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车船税的纳税人申报和车船情况发生变化时按辆(艘)填报。
2、号牌颜色,按以下代码填写:1-黄色,2-蓝色,3-黑色,4-白色。船舶不填写号牌颜色。
3、船舶初次登记号为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初次登记号。
4、车船类型,按以下代码填写:01-大型客车,02-中客车,03-小型客车,04-微型客车,05-载货汽车,06-三轮汽车,07-低速货车,08-摩托车,09-专项作业车,10-轮式专用机械车;51-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的船舶,52-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船舶,53-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船舶,54-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船舶。
5、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类型为01、02、03、04、08时,应纳税额为10=8×9÷12;车船类型为05、06、07、09、10、51、52、53、54应纳税额为10=7×8×9÷12。
6、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纳税人保存;第二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税务机关做税收会计凭证,第四联交保险机构作为纳税车船的明细信息。
山 东 省 车 船 税 免 税 证 明 地税 字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登记注册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辆
填表说明:1、《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适用于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减免车船税的纳税人使用。
2、号牌颜色,按以下代码填写:1-蓝色,2-黄色,3-黑色,4、白色。
3、车辆类型,按以下代码填写:01-大型客车,02-中型客车,03-小型客车,04-微型客车,05-载货汽车,06-三轮汽车,07-低速货车,08-摩托车,09-专项作业车,10-轮式专用机械车。
4、减免原因,按“外交车辆”、“公共交通车辆”两种类型填写。
5、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纳税人保存,作为纳税人免缴车船税的免税凭证;第二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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