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青国税发〔2008〕19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22
青国税发〔2008〕1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2
 
字体: 【】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青国税发〔2008〕19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
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财税〔2008〕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成品油税收监管,是全面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实现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目标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80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164号)要求,突出管理重点、完善管理手段和措施、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驻厂专责管理期间,要结合日常工作适时开展成品油产销及纳税情况的评估,禁止出现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对目前未实行驻厂专责管理的其他成品油生产企业,相关单位要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税收监管工作。
三、对税收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研究解决。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 月22日印发
 打字:傅少荣 校对:流转税管理处  马典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