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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库存手工版企业冠名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湘国税函〔2008〕56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2
湘国税函〔2008〕5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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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企业因结存发票数量过多,陆续提出要求延期使用手工版自印冠名发票的申请。经研究,为减少企业库存发票浪费,降低纳税人发票使用成本,现对纳税人库存手工版冠名发票的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手工版冠名发票的印制审批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36号)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除电力、自来水、燃气、新华书店、报刊发行行业外)已印制的万元版以上的冠名手工版发票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做缴销处理;千元版、百元版冠名发票不做作废处理,纳入到国税部门仓库做应急发票保留使用,在发放时可根据纳税人用票量控制在10本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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