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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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财税[2007]29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2-11
京财税[2007]2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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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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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48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央电视台财务管理改革,经研究,现将中央电视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12月31日前,对中央电视台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中央电视台自用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税。
请遵照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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