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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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湘国税函〔2008〕3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6-30
湘国税函〔2008〕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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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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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我省自2006年10月份起在全国率先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至2008年5月底,全省已推广纳税人达62045户,在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总局的多次肯定。为确保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继续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逐步取消手写发票,全面推广税控发票。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力度,逐步取消手写发票。到2008年底,全省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争取达到8万户(各市州的推广目标见附件),除以下情况外,应基本取消手写发票,全面推广税控发票。
(一)对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含经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应强制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在遇到停电、机器损坏等特殊情况时,纳税人可申请领购一本千元版手写发票应急使用。
(二)对销售收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纳入税控收款机强制推广范围。但对需领用发票的,要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在遇到停电、机器损坏等特殊情况时,纳税人可申请领购一本百元版手写发票应急使用。
(三)对未办理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纳入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对不具备税控收款机安装使用条件的摊位式市场内的纳税人可暂缓推行税控收款机,从事机动车销售等特殊行业的纳税人,暂不推行税控收款机。
二、对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规定,省局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65号)中明确了对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确保了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做好下一步推广工作,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照推广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今后的推广工作中继续实行。其中,可列入税控收款机购机费用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按规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初始购机费用;
(二)与标配主机共同使用的扫描枪、手写板、钱箱等选配件费用;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为实现远程抄报税而购置的税控IC卡读卡器、电话报缴终端等设备费用;
(四)税控收款机用户按年交纳的服务费(各中标企业已将服务费统一下浮至180元/年)。
三、将大型商场、超市、加油站等商业零售一般纳税人相关收入逐步纳入税控装置进行监控。
各级国税机关应逐步取消大型商场、超市、加油站等商业零售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手写发票,全面推行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商业零售一般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税控装置种类,如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或符合相关标准的税控改造开票系统),将其相关收入逐步纳入税控装置进行监控。对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各地可先行试点,税控改造开票系统推广工作的具体安排省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四、规范抄报税方式,明确抄税、申报缴税流程。
由于远程抄报税方式的实现,可有效缓解税控收款机用户按月抄报税造成的办税厅排队压力。为加强税源监控,省局对税控收款机用户抄报税方式按以下要求规范,同时明确抄税、申报缴税流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新增税控收款机用户在进行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时,“数据报送期限”应设定为30天,“数据报送有效期”设定为10天,原有用户的“数据报送期限”、与“数据报送有效期”数据由省局于2008年6月底前统一进行后台维护。
(二)自2008年8月1日起,所有税控收款机用户应在每月申报期内,采取按“自然月”方式抄报上月税控开票数据,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应先使用用户卡进行税控开票数据的抄报,再进行申报缴税,经票表比对后,对用户卡回传监控数据予以清零解锁。在申报期内,抄报税及申报缴税方式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远程或上门方式;超过申报期的,纳税人应上门到税务机关办理抄报税及申报缴税事项。
五、明确纳税人注销后转让税控收款机的处理办法
纳税人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后,原则上不得自行转让给其他纳税人使用。鉴于部分个体纳税人间经常出现经营用工具、场所及货物的整体转让情形,为节约社会资源,允许纳税人按以下程序办理税控收款机的转让事项:
(一)转出纳税人停止经营后应及时抄报税,按规定办结税款、发票的清缴手续,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流程。
(二)受让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好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原税控收款机注销后,其机器编号、税控卡不得再次使用,需要更换,用户卡按规定注销后可继续使用。
(四)转出纳税人、受让纳税人应主动向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单位应积极对纳税人的相关操作予以指导协助,并及时进行机器及数据的维护,同时可按相关标准收取转户维护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含机卡更新成本及人工费用)。
(五)转出纳税人未抵免完的购机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与转户维护费一起,视同受让纳税人的初始购机费用,按规定在新增税款中予以抵免。
六、加大巡查处罚力度,促使纳税人规范使用税控收款机。
各基层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巡查管理制度,可将巡查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也可组建专门的巡查队伍,重点对开具发票收入低于核定收入的纳税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巡查过程中,应加强宣传,督促纳税人将发票有奖宣传标语张贴在显目位置,将税控收款机摆放在收款台。对于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七、加强对税控厂商的监督管理,促使厂商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一)税控厂商对已按年交纳服务费的用户,应按照服务承诺做好各项售后服务工作,并不得另行收取任何维修费或更换的元部件费用(人为损坏除外);对未按年交纳服务费的用户,当税控收款机出现故障时,税控厂商可按招投标规定,按次收取维修服务费;对拒绝交纳维修服务费的,税控厂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解决办法。
(二)对于机器质量存在缺陷、用户对售后服务反映较差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税控厂商,各基层国税机关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局,各市州局或基层国税局也可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或探索实行末位淘汰制,促使税控厂商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附件:2008年湖南省国税局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目标表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2008年湖南省国税局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目标表
单位
|
已推广户数
(截止08年5月)
|
起征点以上的
所有纳税人
|
起征点以上商业
零售纳税人
|
起征点以上领用发票纳税人
(不含商业批发及工业一般纳税人)
|
2008年推广目标(累计户数)
|
合计
|
62045
|
255063
|
122795
|
90381
|
80000
|
长沙
|
15840
|
67373
|
28656
|
22904
|
18000
|
株洲
|
4595
|
30101
|
9242
|
6617
|
6200
|
湘潭
|
3536
|
14083
|
6876
|
5290
|
5200
|
衡阳
|
5777
|
17611
|
10635
|
6836
|
6400
|
邵阳
|
2277
|
20088
|
10669
|
4634
|
4600
|
岳阳
|
4916
|
15972
|
8834
|
7472
|
6400
|
常德
|
4981
|
18101
|
9778
|
8236
|
6600
|
张家界
|
2107
|
4989
|
3298
|
2289
|
2300
|
益阳
|
3750
|
11628
|
6542
|
5294
|
4500
|
郴州
|
4241
|
13334
|
6203
|
4949
|
4500
|
永州
|
2560
|
9885
|
5609
|
3492
|
3200
|
怀化
|
2982
|
14061
|
6562
|
5084
|
5000
|
娄底
|
2300
|
10372
|
5620
|
3991
|
3900
|
湘西州
|
2183
|
7465
|
4271
|
3293
|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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