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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通知税务部门申报债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青国税发〔2008〕1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6-04
青国税发〔2008〕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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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加强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及时通知当地国税、地税部门申报债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无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反映欠税情况,都应通知主管该企业的国税、地税部门,以便税务部门能够准确核实该破产企业是否欠税及欠税金额等情况,并及时申报债权。
二、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情况。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国税、地税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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