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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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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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及时通知当地国税、地税部门申报债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无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反映欠税情况,都应通知主管该企业的国税、地税部门,以便税务部门能够准确核实该破产企业是否欠税及欠税金额等情况,并及时申报债权。
二、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情况。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国税、地税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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