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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鄂国税发[2008]6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5-27
鄂国税发[2008]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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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按规定对辖区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填写《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见附件),统计企业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需用数量,并于2008年6月13日前将《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和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需要量,通过FTP上报省局(路径为:省局FTP//CENTRE/流转税/业务二组/企业名单)。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3: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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