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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8〕316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8-05-22
京国税函〔2008〕31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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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中附件1、附件3、附件4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征管信息系统(2.0)上线时间安排,我市定于2008年7月征期启用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于2008年6月征期内在各征收服务大厅张贴关于启用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并于6月底前完成对所辖消费税纳税人新版申报表的发放及填报辅导工作,确保7月征期申报数据的正常接收。
  二、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附表由各局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印制,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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