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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青地税函〔2007〕14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7-31
青地税函〔2007〕1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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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车船税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划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属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投保人应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解缴地点问题
  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保险机构缴纳营业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将其代收的车船税向其缴纳营业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
  三、关于车船税退税地点问题
  对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等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保险机构缴纳营业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对2007年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等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应在原缴纳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关于欠税补缴和多缴退税问题
  自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对2007年7月底前已购买了“交强险”,但未缴纳车船税,或按原车船使用税单位税额交纳了车船税而应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补税。对纳税人按原车船使用税单位税额多缴的车船税,应由原缴纳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关于对纳税人“拒缴”车船税的处罚问题
  保险机构缴纳营业税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与保险机构交接《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并进行情况核实。对确属纳税人拒缴的,凡属市征收局所辖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市征收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传送纳税人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内弄清情况,区分责任,依法追缴税款并严肃处理。对纳税人“拒缴”车船税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着从严从高的原则进行处罚,并对以往年度的欠税进行追缴,同时加强典型案例舆论宣传;对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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