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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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7〕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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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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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4号)转发给你们。为保证我省国税系统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工作的按时完成并与2008年个体工商户“双定户”定额核定工作有效的衔接,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执行。 一、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和“两个减负”的工作要求,对于纳税人“双定”执行期至2007年底到期的个体“双定户”的分月汇总申报问题,由省局确定统一从后台提取分月汇总相关数据,并就每一位需要分月汇总的个体“双定户”,生成相应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附件1)下发各地市局,再由各单位自行打印后分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如无异议签名确认后,则可交由前台完成分月汇总申报工作;纳税人如有异议,则由其自行重新填写一份《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通过正常程序进行申报。至于纳税人“双定”执行期在2007年底之前(不含12月份)到期或办理注销手续而产生的分月汇总申报工作,仍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同时,为避免重复工作,各单位在开展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工作过程中应加强辅导,指导纳税人一并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附件2),以便为日后的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上线工作做好信息采集和数据积累。 二、由于现有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系统不具有批量处理功能,且在目前情况下省局无法通过后台进行统一的批量延期操作。为此,各主管税务机关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务必按照现有的核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完成2008年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 三、省局正在着手进行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并已搭建了测试及培训环境(http://86.16.16.87:7001/ctais,其中ctais用户的密码是888888)。各地市局要在模拟运行过程中,确定本地区所需的初始化信息,协助省局做好定额项目、定额要素、调整系数和其他初始化数据采集和确定工作,为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上线的试点和全面推广运行做好充分准备。 四、有关我省国税系统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具体要求,省局将另文下发。 附件: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2.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
单位名称: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商业)
单位名称: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
单位名称: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修理修配业)
单位名称: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确保定额核定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内置于综合征管软件的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以下简称定额核定系统)。定额核定系统已于2007年9月底分别在浙江、贵州两省成功上线运行,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工作安排,税务总局决定自2007年11月起在全国国税系统全面推广定额核定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定额核定系统是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创新管理手段和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定额核定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计划,努力做到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攻关,扎实推进,确保系统推广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时间要求顺利完成。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 定额核定系统的推广,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而且将引起部分税务人员职责的调整。在系统推广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部门汇报,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系统推广工作的支持。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对外宣传,阐明推广定额核定系统的必要性、目的和意义,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与配合。要认真做好对内动员培训,激发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熟练掌握系统操作方法。要注意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明确部门分工协作 定额核定系统的推广涉及到税务机关内部业务、技术和后勤保障等多个部门。各单位要在明确部门分工的基础上,大力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把推广工作做好。 四、强化责任分解落实 定额核定系统推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特别是在信息采集阶段,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单位要将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要注意严把采集数据的质量关,对采集数据要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复核,避免因数据失真而影响定额核定系统运行的质量。各级国税机关的调查人员要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采集数据,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规范。对由于调查人员原因,导致采集数据失真的,所在单位要对相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理。 基于各地以往开展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的情况和业务、技术支持方面的考虑,税务总局对各地定额核定系统最终上线运行时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见附件),希望各地按此时间要求抓紧工作。上海和西藏两地要根据税务总局提出的定额核定系统业务需求,及时进行软件修改,力争尽快全面使用定额核定系统。 附件:各地定额核定系统上线运行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各地定额核定系统上线运行时间表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人、元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填表说明:
1、 本表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月如实填写,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2、 应纳税额:当“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当“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 <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
3、 已申报纳税额:是指纳税人每月实际已申报纳税的数额,包括核定的纳税人应纳税额和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所缴纳的税额。
4、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已申报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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