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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皖国税函〔2006〕23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9-04
皖国税函〔2006〕2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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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调整后的内容尽快组织印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确保消费税纳税人在2006年10月征期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第二列“适用税目”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的税目填写;税目下设子目的,按子目填写。
三、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计统部门及纳税人各一份。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和税款抵扣管理。对执行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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