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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6〕6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6-22
国税函〔2006〕6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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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酒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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