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6〕1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6-14
豫国税发〔2006〕1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14
 
字体: 【】 【】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根据本地情况,立即组织对本地区从事葡萄酒生产的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各类文书的使用量,于2006年6月25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上报情况组织印制。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葡萄酒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纳税辅导,帮助其正确地使用《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和办理退税。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证明单的领、用、存、销登记制度,对证明单的具体去向要进行详细的登记。
(二)葡萄酒生产企业须在每次购货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领用证明单,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一次性地发给其数次进货所需要的证明单。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