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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明确消费税若干问题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深国税告〔2006〕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4-30
深国税告〔200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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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5月31日前,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领取《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报《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表格可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
    三、从2006年5月1日起,凡纳税人当月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有涉及税款抵扣的,暂停使用网上申报,改按以下申报流程办理:
    (一)纳税人携带消费税申报表和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二)税源管理岗根据企业提供的抵扣凭证与《税款抵扣台账(税务机关专用)》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在消费税申报表签字确认,同时将抵扣凭证的复印件留存;
    (三)纳税人到办税大厅征收前台进行消费税申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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