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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06〕45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6-03-30
深国税发〔2006〕4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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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严格贯彻和执行财税〔2006〕33号文,市局印发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各单位要将《通告》张贴在办税大厅,同时按照《通告》的有关规定,由税源管理科综合岗负责督促纳税人做好税种变更登记工作。

二、各单位要正确认识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税收政策的积极意义,合理分工,做好消费税税收政策的辅导、宣传、解释工作。

三、对属于享受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的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四、有关消费税退税问题,待总局有关规定明确后另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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