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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6〕8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3-30
豫国税发〔2006〕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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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及时贯彻执行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第一次大范围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涉及税目较多,且时间很紧,各地要及时转发,认真组织学习,并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二、开展调研,摸清税源
由于此次政策调整新增了一些税目和子目,对一些税目的征税范围也做了调整,各地要对本地区消费税税源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掌握税源状况,对消费税收入所受影响进行认真的测算分析,并将本地区税源分布和详细测算情况于4月20日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省局CENTRE/流转税处/消费税/政策调整测算)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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