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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财税〔2004〕10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7-05
财税〔2004〕1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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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J2032Z3C2UI型和2002年11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北京牌BJ2032Z3C2U2型越野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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