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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迟车船税征期的紧急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吉地税函〔2007〕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04
吉地税函〔200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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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原车船使用税条例同时废止。鉴于新的实施办法尚未出台,2007年车船税征期,推迟至省政府依据新车船税条例制定的《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颁布后,再按新办法规定的范围、纳税地点、税额标准等补征2007年车船税税款,同时清缴以前年度欠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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