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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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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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的采集,省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
二、根据《办法》中第五条第(三)、(四)款的要求,省内专销地如鞍山、锦州、丹东等市上报的文书式样及填报要求,按《办法》中附件7、8的式样及相关说明填报。
三、《办法》第八条中"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信息,需逐级上报到省局。
四、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省国家税务局公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
五、各市国家税务局按下列时间、程序和方式上报相关信息:
时间:采集期满后20日内,各市上报相关信息报表。
方式:用Excel表格形式,通过局域网上报。
路径:上报到省局服务器(72.16.16.10)中"消费税重点税源"的相关文件夹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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