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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皖国税函〔2002〕11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9-17
皖国税函〔2002〕1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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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关于调整酒类生产企业酒类产品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方法(三)中的合理费用和利润,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生产企业实际情况调查确定,其中合理利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掌握的,可暂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的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确定。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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