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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皖国税发[2002]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6-14
皖国税发[2002]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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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
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对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核发税务登记代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项工作。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个体加油站纳入到日常的代码管理工作中去,对个体加油站的赋码、颁证、发卡、年检、换证工作要与其他组织机构同步进行;不得善自扩大赋码对象,对具体执行中遇到的不清楚问题,与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联系。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68号)要求,切实加强个体加油站的税收管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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